關於我們

軟體維護服務條款

軟體維護服務條款 V1.0

以下這些軟體維護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是Raritan, Inc.(以下簡稱 「Raritan」 )和客戶之間軟體維護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的一部分。Raritan 依此詳述提供客戶相關軟體的維修與服務。

如果客戶不同意「本條款」,則客戶在同意 Raritan 軟體網站服務協定的登記過程中,可「點選」我不接受此協議。另外,如果這些條款是在註冊過程中出現以外,那麼客戶可發送電子郵件拒絕本服務協定,以sales@raritan.com 註冊後十個工作日內,對單獨購買軟體維護服務全額退款。

考慮​​到上述情況,雙方同意以下為有價聲明之充分根據。 Raritan和客戶達成協議如下:

定義

1.1. 客戶。指最終用戶其授權的代理人,已經從Raritan或其從授權代理銷商訂購維修服務。另外,最終用戶其授權的代理人已在Raritan軟體支援網站註冊此服務協定,具備 Raritan所提供的軟體維護服務識別號碼。

1.2. 增強。指任何修改或增補的使用或加入到軟體時,有重大改變它的效用、效率及功能的能力或應用程式,但是,這並不構成單獨的錯誤修正。增強功能可通過Raritan被指定為或大或小,視Raritan的評估功能的價值,並加入到已經存在的軟體。

1.3. 錯誤修正。指任何修改或增補的使用或加入到軟體的時候,建立了軟體功能規格的符合性,亦或,當軟體的正常運行觀察中消除了不符合客戶的不利影響程式或符合性。

1.4. 錯誤。指 Raritan定時公布指軟體在資料到功能規格的任何錯誤。然而,從客戶的誤用、不當使用、變更、或軟體的損壞而產生的任何不符合,或客戶的合併或合併與任何硬體或不提供或確定為通過Raritan相容軟體的軟體,不得被視為錯誤。

1.5. Raritan軟體支援網站。意味著無論是在本條款或其他地方的Raritan指定的網站,客戶能在上面進行註冊服務協定、取得使用者手冊與其他技術資料,以及流覽客戶的軟體授權許可和服務組合等活動。

1.6. 發布。意味著軟體的新版本,其中可能包括錯誤更正和增強。這種發布可能是作為修補或完全更新。 「一般可用」的發布是一個版本,它是提供給廣大公眾。不包括新產品的可選的增強功能、新的或附加產品屬於Raritan定價和單獨銷售。Raritan是發布版本的可用性和定義的唯一決定者。

1.7. 軟體維護服務識別號碼。由Raritan產生並提供給客戶,以便登記和軟體維護服務協定的跟蹤識別和追蹤號碼。

1.8. 軟體。客戶的訂單上指定設計的Raritan軟體產品。另外,軟體即軟體維護服務識別號碼所支援設計的Raritan軟體產品。

 

維修服務範圍

2.1. 在保固期限,Raritan應支援軟體提供維修服務。維修服務應包括技術支援服務和軟體版本。

2.2. 支援。根據本協定的條款,Raritan應按本節所述向客戶提供支援服務。

2.2.1. 支援時間。Raritan的標準服務時間為東部標準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但不括所有公眾假期。

2.2.2. 電話支援。Raritan應提供電話線路支援的以回應使用者的支援請求。Raritan的電話支援的標準服務時間為東部標準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但不括所有公眾假期。在美國國家免費電話支援 為 800-724-8090先按6,然後按1。

2.2.3. 電子郵件支援。Raritan的電子郵件支援的標準服務時間為東部標準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但不括所有公眾假期。電子郵件信箱:Tech@raritan.com。

2.2.4. 標準服務時間以外的支援請求。所有的語音郵件和電子郵件將在未來的正常營業日收到回應。緊急語音請求接收在次正常工作日一小時內馬上回應。

2.2.5. 遠端支援。首先,通過引導客戶使用現有的軟體的某些診斷工具。如果這樣無法解決客戶問題;下一步,經客戶授予明確許可,其建立和維護適當的網路配置,Raritan人員通過SSH2連接到Raritan客服指定的伺服器提供遠端支援。

2.3. 軟體版本。作為其維護服務的一部分,Raritan可以提供定期的軟體版本。

2.3.1. 維護版本。Raritan可以提供定期的維護版本。維護版本是軟體的通用版本只提供錯誤更正。這種發布應該表示由數字到第二個小數點右邊的改變 - 例如,3.0.0到3.0.1。

2.3.2. 次要版本。Raritan可以提供定期的次要版本。次要版本是一個穩定版本,它提供由指定的Raritan增強少數軟體,以及錯誤修正。這種發布應表示為在數字到小數點右邊的變化 - 例如,3.0到3.1。

2.3.3.主要版本。Raritan可以提供定期的專業版本。主要版本是提供指定主要由Raritan增強了軟體的普遍可用的版本,以及新的增強功能和錯誤更正。這種發布被表示為在數字到小數點左邊的變化 - 例如,3.0到4.0。

2.4. 維修服務範圍的限制

2.4.1. Raritan無義務提供本服務協定規定之外發布或支援的軟體。除非明確闡述,Raritan無責協助客戶後續軟體或額外的流程。

2.4.2. Raritan無義務特定時間段修復軟體錯誤,因為不同廠商環境中操作的軟體其性質各有不同。

2.4.3. 關於使用任何版本(錯誤更正,改進或通過Raritan有關該軟體提供的任何其他程式設計)客戶的權利和義務應是客戶和Raritan的最終用​​戶授權合約項下提供的。Raritan應具有該作品(包括所有版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 的一切權利,唯一及獨家擁有明確授予客戶的許可權。

2.4.4. 維修服務不包括: (a) 開發自訂的電腦程式; (b)維修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協力廠商軟體或硬體服務,或 (c)硬體修改或改變現有的硬體設定,保護支持的範圍。

 

擔保和責任限制

3.1. 有限維修服務保固。Raritan 的一般保固期期 90天(一般業界專業標準)。Raritan根據本有限維修服務保固的對顧客全部責任,此外,我們也提供(a)年度付費保固制,或(b) 重新執行維修服務,任何重新執行維修服務保證按照本節在原保固內剩餘天數或30天,時間以較長者為準則。

3.2. 擔保免責條款和責任限制。客戶確認,除中明確規定在這些條款與條件,RARITAN並沒有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客戶有關本維修服務。在不限制前述規定普遍性的,Raritan不承擔任何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默示相對於所有權的保證,非侵權性、適銷性、設計、條件性、耐用性、性能、品質,容量或維護的技術相容性維修服務針對特定目的的服務性或適用性。客戶同意,Raritan免責懲罰性的、特殊的、偶然的,後果性的或懲罰性的損害,而產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購買,銷售,使用及/或無法使用維護服務無論此類損害可應基於合同的,侵權故意行為,股票或依據其他理論,包括但不限於違反保證,疏忽或嚴格責任,無論此類損害的可能性作出知道或可以預見Raritan,以及該等損害應由斷定客戶或其他人士。

3.3, 客戶已認可無論基於任何法律理論(包括其本身的疏忽)性的損害責任總額,客戶所引起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購買、銷售,使用及/或無法使用維護服務,Raritan的最高賠償將不會在任何情況超過(a)客戶受損實際金額(b)客戶支付由給Raritan相對於該年度兩倍的維修費,由損壞索賠聲稱一開始算起。

3.4. 客戶認可維修服務的定價,反映了雙方的意圖在於限制Raritan的責任此處所提到的。對責任限制本協定中規定正和目的在於限制Raritan的責任將適用,無論有限補償的基本目的失敗。任何訴訟,申索或訴訟有關本協定和/或維修服務機構或擬進行該協定的交易,需在該訴訟動作或事件的後12月內申索或訴訟。

 

期限和終止

4.1. 期限。本軟體協定下提供的維修服務應由該軟體的術語登記之日起的年訂購的客戶運行。

4.2. 提前終止

4.2.1.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協議可被終止,如下所示:

4.2.1.1. 在對雙方共同書面協定的任何時間;

4.2.1.2 . 「告知方」以書面通知「被告知方」在本協議下應行義務,如果「被告知方」在告知30天后尚未改善;

4.2.1.3. 「告知方」以書面通知「被告知方」,如果「被告知方」無力償債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使分配債權人已委任其全部或財產,資產及/或業務的材料部分被接收;文件或破產的自願申請;或

4.2.2. 此外,如果獲取客戶通過、併入,或合併或與另一公司或組織,或出售,轉讓,或出租,或全部資產或股票(包括任何軟體)的很大一部分到另一公司或其他組織,是一個Raritan的直接競爭對手,Raritan有權認為這樣的事件當作無法收回而違反本協議及本節 4.2下進行終止的權利。Raritan的直接競爭對手。意指市場,銷售或開發與Raritan任何產品或軟體本質類似的實體。

4.2.3. 提早終止的後果。一旦終止本協議,從終止的10個工作天後為生效日期,客戶應當支付本協定內當其或到期之的任何及所有無可爭議的款項,。一旦終止本協議,除非本文中明確規定,客戶不得獲退由已付款的任何費用。

其他事項

5.1. 整體協議

5.1.1. 本軟體協定包括這些條款,以及公認電子郵件提供軟體維護服務識別號碼對本服務協定的條款。若產生衝突的情況下以本條款的條款為准。

5.1.2. 本軟體協定代表雙方就此主題之全部協定,並接替或取代任何先前該主題的相關之協定或誤解。所有之前相關口頭陳述,保證及契諾相關的將被視為已併入本協議並取代之。本協議不得修改或補充,除非針對此類修訂或補充將被強制簽署書面檔。本協議將戰勝任何額外的,有衝突或不一致的條款以及可能出現在任何購買訂單,確認或發送或一方當事人交付本協議其他類似的條件。

5.2. 存續。Raritan和客戶根據 在本協定第3,4和5部分中的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存續或終止。

5.3.  治法/仲裁。新澤西州的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選擇條款,將管轄此合約的形成,解釋和性能。客戶同意提交可能產生提供勞務或提供材料作為本協議規定仲裁由新澤西州一名仲裁員,按照美國仲裁的商事仲裁規則的任何糾紛,索賠或爭議協會當時生效。在仲裁裁決裁決是最終的結果,具有約束力及不可推翻,可以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具相等結果。本文所載內容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可能存在的去除提交州法院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5.4  注意事項。所有通知,要求,請求或其他通訊可能還是需要得到,送達或向另一方發出方根據本協議將以書面形式將由第一類郵寄,掛號信,要求回執,郵資已付,被一個有信譽的,國家的,在夜的快遞服務(有收到要求)或經專人遞送,電報或傳真向締約方在其主要辦事處。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一個新位址的任何通知,要求指定,此後可能會要求或通信,送達或寄。每一個通知,要求,請求或通信,郵寄,交付或在上面描述的方式發送會被認為是充分的,發送和接收的服務,在這樣的時間它被傳遞到與返回收件人簽收單,所有的目的,信使誓章或(相對於一個傳真傳輸)的答覆被視為確鑿的證據,這樣的交貨或交貨時被拒絕的收件人憑證。

5.5. 可分割性。雙方認可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且是雙方的希望和意向該條款進行改革和解釋的方式時,在最大範圍確實可行之下被認為是有效的可強制執行。因此,以代替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還有將自動作為本協議。在其條款相類似的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作為有效的和可執行的條款的部分補充。

5.6  第三方受益者。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或提及本協議之意圖,或將被解釋為賦予或給予任何一方比本​​協議雙方及其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如有)的任何權利或其他根據或因本協定的補救措施。

5.7  棄權。若有未能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本協議將其視為放棄,亦不會有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其排除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5.8  不可抗力。無論本協議的一方應當向其他任何延誤或失敗的一方履行其義務的責任(不包括支付的錢)。但根據本協定如延誤或者失敗屬於原因或任何一方無法合理控制的,包括勞動糾紛、罷工、上帝相關、洪水、雷電、材料短缺的、配給、實用或通信失敗、戰爭、地震、公敵對抗行為、暴動、叛亂、禁運,封鎖或法規或政府當局的命令。如果該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應延遲或無法實踐其義務,根據本協定之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延遲在最大程度超過延遲30天以上,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

5.9  轉讓。客戶可轉讓或本協定項下轉讓其權利,必須具備 Raritan的事前書面同意,否則無效。任何此類的轉讓先決條件如下 (a) 簽約方/受讓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同意遵守本協定下所有的客戶的義務;(b)簽約方/受讓方的書面承諾的副本需交付Raritan,並下遵守本協定下所有的客戶的義務;( c) 如果維修轉讓費發生,必須支付給Raritan。